1 號課堂:聽 AI 在唱歌 - 數位內容與著作權
點我!王琍瑩律師親自獻聲講解!
大家好!我是王琍瑩律師。這次的課程,要跟大家聊聊「數位內容與著作權」。
數位內容,指的是以數位格式形式存在的內容。因此,你用「1號課堂」聽的課程、讀的電子書、用 YouTube 欣賞的音樂、用 Netflix 追的劇,都是數位內容的一種。
但是,並不是所有的創作都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,那是因為著作權、專利、商標這一類智慧財產權 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),本來就是隨著社會經濟變遷而不斷演化的產物,沒有標準答案,只是當下社會共識所接受的遊戲規則,
像是「電腦程式」能不能申請專利、應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,早期曾經引發很大的爭論,後來才逐漸發展出一套判斷標準。甚至,各國的規定也相當程度受到國際情勢的影響,尤其美國身為全球智慧財產的主要輸出國,包括早期源自於「1974 年貿易法」(Trade Act of 1974) 的「特別 301 條款」和近期大家常常聽到的「TPP」,也就是美方主導的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」(Trans-Pacific Partnership),在延長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限、加重刑事責任、擴大非告訴乃論適用等議題,都是談判桌上常見的籌碼,至於川普總統宣布退出TPP,對相關議題的影響,仍然值得持續關注。我提到這段背景,只是想讓你知道,這堂課所要討論的著作權,並不是像生命權、平等權這樣的普世價值,著作權是法律後天賦予的一種財產權,這個權利究竟保護了誰?有沒有忽略整體社會利益的調和?有沒有落實鼓勵創作的初衷?而科技是不是能提供其他跳脫框架的解決方案?都是隨著社會經濟變遷必須考量或調整的面向。
在聊影音創作這些數位內容的著作權問題之前,我想倚老賣老地說:「我們小時候根本沒有這些東西好嗎!」在這些科技產物逐漸興起並普及之前,也並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能夠加以規範。你如果還記得,我跟Jessica有聊到 1999 年成立的 Napster 這個 P2P 檔案分享 (Peer-to-Peer File Sharing) 平台的案例,被大型唱片業者起訴主張「間接侵權」(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),造成 CD 銷售量銳減的損害,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在 2001 年判決 Napster 侵權成立, 在當時娛樂產業和法學界可說是喧騰一時,後來臺灣也發生 KURO 和 ezPeer 兩個類似的案件,一個有罪、一個無罪,當年也是備受爭議。這些都是二十年前的事了。
你現在聽到、看到的內容平台,許多都是像 YouTube 這樣,為了避免重蹈覆轍,標榜專為 UGC (User Generated Content) 也就是使用者自製的內容而設,謹守 DMCA (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,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) 的 Safe Harbor (避風港) 條款,也就是建置適當的侵權通知與侵權內容下架的機制,直到發展出 Content ID (內容比對辨識) 的新興技術,與唱片業者透過「廣告分潤」與「加值訂閱」協調出新的合作模式,才一路走到了今天。回過頭看,唱片業者才發現,原來之前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平台,今天變成業者爭相合作的好夥伴;使用者也才發現,原來「一片 CD 十幾首歌,只有主打歌最好聽」的這種事情,根本就是對聽眾的一種霸凌;而在數位內容興起許久之後,原本大家想像中會傷害娛樂產業的可怕後果並沒有發生,偶像仍然是偶像、天團依舊是天團,大家才恍然大悟,原來數位內容帶動新的科技發展,形成新的商業模式與使用行為,其實才是瓦解唱片盜版動機的幕後英雄。
今天,在數位經濟的時代,一個創作要被喜歡、被使用,才會產生真正的價值,因此數位內容面對更艱難的挑戰是:如何在爆炸的資訊當中贏得目光。AI 人工智慧的應用,就是其中一種重要的趨勢。AI 在數位內容創作的領域,會的事可多了,寫歌、吟詩、作畫,簡直多才多藝。2017 年流行歌手 Taryn Southern 發表了「I AM AI」專輯,一夕爆紅,據說整張專輯的編曲都是 AI 完成 。同一年微軟的「小冰」也真的出版一本詩集叫作《陽光失了玻璃窗》,每本定價新台幣360 元 。2018 年巴黎的藝術家也透過 AI 技術創作出虛擬人物「Edmond de Belamy」和其他一系列的肖像畫。問題在於,AI 寫的歌、吟的詩、作的畫,是電腦程式演算法的產物,應該享有著作權嗎?本身會有侵權的疑慮嗎?如果這些創作真的享有著作權,那麼誰才是可以主張權利的人呢?究竟是 AI 本身、AI 的開發者、所屬廠商、還是運用 AI 系統進行創作的使用者呢?
講到這裡,你可能已經覺得亂七八糟了,我想先來溝通一下基本觀念:著作權,在臺灣和大部分的地區,都採「創作生效主義」,意思是,一旦完成創作的那個當下,免申請、免登記、免註冊,你就對這個作品享有著作權了。但是,在著作權法的想法當中,並不是每個作品都值得法律保護,必須是這個作品具備創作性 (Creativity) 和原創性 (Originality)。創作性的意思是必須具備人類精神的創作高度,如果不管是誰來寫,大概都會寫成差不多這樣的話,比方說產品說明書,那就不具創作性了。而原創性指的是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,如果是抄的,當然就不具原創性。
美國近期有一個著名的案例,關於「MOVA Contour Reality Capture」這個 AI 影像特效技術,也就是我們常常在好萊塢電影看到,班哲明返老還童的奇幻旅程、或是野獸跟美女忘情跳舞,讓他們的臉部表情細緻迷人的 AI 技術,法院探討了透過這個技術生成的作品,是否享有著作權、以及權利歸誰享有。這個案子之所以進到了法院,背後還有相當複雜的商業間諜案的情節,也提醒了業者在運用 AI 工具的時候,必須注意系統本身和訓練數據 (Training Data) 的合法性,這個我們稍後再聊。而在著作權的認定上,這個案子倒是提供了明確的標準。首先,由於目前 AI 大多扮演「輔助性」的工具,也就是技術發展還沒有到達 AI 獨立創作可以普遍應用的階段,因此如果人類投入的部分仍然符合創作性與原創性要件,那麼即便是「電腦程式演算法產出的結果」也可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。其次,法院是以「最大部分的工作貢獻」(The Lion’s Share of the Work) 來判斷究竟是技術開發者、還是電影製片應該享有著作權,以回歸「鼓勵創作」的著作權法初衷。
回到 Training Data 合法性的問題,假設今天有人沒有經過「五月天」同意,大量運用「五月天」的創作,訓練出一套可以自動產生「五月天曲風」的 AI 工具,我猜會大受歡迎,但是這個 Training Data 的使用,是不是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行為?能不能主張「合理使用」(Fair Use) 的抗辯?誰的利益受到損害?誰的利益應該退縮?目前為止,還是業界和法學界共同面臨的難題。比較安全的做法,除了確認 Training Data 的來源經過授權之外,還有選擇沒有著作權爭議的來源,其中一個有趣的例子,就是 Google 曾經推出紀念音樂家巴哈的 Google Doodle,Google Doodle 就是 Google 搜尋頁面 Search Bar 上方每天都會出現的不同的內容連結,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當天是「向巴哈致敬」的主題 ,那是 Google 第一次運用 AI 製作的 Doodle,你聽完這次的課程,也可以點選文字稿的連結玩玩看,在樂譜上隨意標上幾個音符,系統便會自動生成一首「巴哈曲風」的華麗樂章。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是有年限的,使用兩三百年前的巴哈原創樂譜作為 AI 的 Training Data,巴哈本人或是他的後代是不能主張侵權的。
但是,AI 的能耐不只寫歌、吟詩、作畫,你已經聽過好 AI 與壞 AI 的課程,知道 AI 可以比任何人都瞭解你、甚至比你自己還懂自己,接下來的課程,你也會一而再、再而三感受到,在數據經濟 (Data Economy) 的時代,只要能夠精準運用數據,賣什麼都可以。早在 2013 年,媒體曾經大篇幅報導,Netflix 運用大數據 (Big Data) 分析,在買下知名影集「紙牌屋」(House of Cards) 授權之前,就已經預料這部戲會爆紅,後來的結果,也與大數據的分析吻合。其實不只 Netflix,可以說所有 OTT (Over-the-Top) 線上影音串流服務平台,都在設法運用數據與 AI 技術,購買或自製觀眾喜歡的內容,並且運用數據與 AI 技術說服觀眾點選收看。就像 YouTube, iTunes, Spotify 顛覆傳統唱片產業一樣,Netflix 從傳統 DVD 出租業者起家,如今也透過 OTT 線上影音串流服務,徹底翻轉過去院線業者與 DVD 業者聯手決定觀眾收視行為的僵固模式。
你會不會覺得我扯遠了?本來要講數位內容的著作權,結果扯到 OTT 數位串流去了。其實也不算扯太遠啦,如果回到「粉絲經濟」的思維,權利人對於「谷阿莫 幾分鐘看完某電影」或是其他 Youtuber 各式各樣很有梗的致敬行為,接納程度可能就會不一樣了,甚至反過來希望網路聲量愈大愈好,因為數位內容的技術雖然降低「重製」的成本,但是如果著作本身不再依賴傳統「多賣一份就多賺一份」的變現模式,「重製行為」是不是構成侵權、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大小,都應該重新加以思考。
延續前面的話題,你覺得,隨著技術的開展,會不會有那麼一天,AI 不只扮演「輔助性」的工具,而可以獨立創作數位內容?那麼,這個創作可以享有著作權嗎?誰可以主張這個著作權呢?我之前陪著孩子看過一部日本動畫叫做「Carole & Tuesday」,裡面就有類似的劇情,發生在火星上,整個故事是在探討經過數據精準計算的 AI 歌手、和擁有真實情感的人類歌手,究竟誰會贏得粉絲的心。雖然世界各國現行的著作權法,都是限於「人類」的創作才能享有著作權,但是,我想,如果真的到了那個時候,會有更多更重大的議題值得我們思考,大家可能已經不在乎著作權法這個東西了。我跟孩子打賭,這個故事到了最後,是人類歌手會獲得勝利,因為寫歌、吟詩、作畫,本質是藝術,演算法懂得邏輯、但是不懂藝術。
然後,我跟孩子說了一個故事。從前從前有一個詩人叫作賈島,他寫了一首詩,詩中有兩句是「鳥宿池邊樹,僧敲月下門」,賈島對於應該用「敲門」還是「推門」一直很猶豫,後來他遇到另一個文學家韓愈,韓愈說,你寫了月亮,表示是晚上,那麼大門應該是關著的,所以要「敲門」,屋裡的人才會聽到,而且,「推門」太安靜了,應該讓讀者想像「敲門」的聲音,才會襯托出這首詩想要表達的寂靜的感覺,現在我們常常用「推敲」這個詞,來形容認真反覆思考,就是這個典故。
這次的課程,就用這個故事收尾,AI 怎樣都學不會這個典故,但是你懂;AI可以算得出大數據,但是你懂得推敲的韻味。先聊到這裡,我們下次再見!
其他課程單元包括:
00 說在前面:數位科技的前世與今生
01 人工智慧好棒棒還是好怕怕? – 好 AI 與壞 AI
03 你的網路銀行夠「純」嗎?- 純網銀與開放銀行
04 看不見卻一定用得著 - 區塊鏈與加密貨幣
05 孫悟空的 72 個分身 - 數位身分
06 臉書的超級央行夢 - Libra 加密貨幣生態系
07 自由業可以多自由?- 零工經濟與零工科技 (上)
08 斜槓人生適合你嗎? - 零工經濟與零工科技 (下)
09 數位公民的新挑戰 - 假新聞與媒體識讀
10 楚門的世界真人版?- 5G 、智慧城市與數位轉型
11 數據打造出的是神人還是狂人?- 數位經濟與數據壟斷
12 獨角獸的產地 - 數位國家愛沙尼亞 (上)
13 成功故事的背後 - 數位國家愛沙尼亞 (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