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琍瑩律師參加金管會 STO (Security Token Offering) 公聽會,主要發言如下:
針對證券型代幣定義,王律師指出,加密貨幣商業模式多元,Howey Test 對應個案仍有賴專業解讀。例如空投代幣 Airdrop 並不直接構成「investment of money」的要件,近期美國 SEC 與 Federal Court 對此陸續衍生個案見解。在台灣,如果金管會立場不明,檢調隨時介入,對業者法遵風險極高。
關於首次發行,目前草案以新台幣三千萬元採豁免與沙盒二分法的邏輯難以理解。如果金管會的靈感是來自於美國 SEC Regulation D 與台灣股權群募規範,則建議重新梳理架構為公私二分法。在 Private Placement 範圍內,依現行法框架採低度管制即可,或考慮限制交易對象為符合一定資格的 Accredited Investor,不限制募資金額與個別投資金額,因爲此時需要法規介入調和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相對較小。在 Public Sale,則未必需要對交易對象的資格設限,如果開放給一般大眾,則考慮針對個別投資金額設定合理的限制,加以保護。至於募資資總金額設定三千萬元與業界現況差異過大,究竟是否設限、額度多少、用一檔募資或是一定期間來計算、是否足以接軌國際,都需要再討論。
另外,就次級市場交易,我們也不能刻意忽略加密貨幣跨境交易的本質,台灣如果能夠建立與國際接軌的 ATS (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) 制度,設計讓業者樂於使用的遊戲規則,開放並促進業界競爭,我們樂觀其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