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自監管的不確定性,一直被認為是影響Crypto發展最大的風險之一。身為全球最大金融市場的美國,SEC(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,證券交易委員會)轄下單位在 11 月聯合發佈「數位資產證券發行與交易聲明」(Statement on Digital Asset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Trading),清楚定義了證券型代幣(Security Token),並強調其發行與交易,都必須符合現有的證券法規。
從長遠角度來看,這是掃除ICO目前仍有太多灰色地帶的重要里程碑,有助於未來Crypto正常化、合法化的發展。然而,就短期面來說,SEC 的大動作,對於ICO產生哪些衝擊?對Blockchain/Crypto新創來說,該如何因應?在輔導AppWorks Accelerator新創校友的過程中,發現這是近期Blockchain/Crypto新創最關心的議題,特別就SEC一路以來的監管趨勢,提供來自法務面的專業解讀。
追劇的人都知道,無論台劇、美劇、韓劇、陸劇,總有那麼一些似曾相識的套路。這回由美國聯邦政府領銜主演的加密貨幣監管大戲第一季即將殺青,眼看著ICO黯然下台,STO(Security Token Offering)霸氣登場,著實也有某種倒帶重播的既視感。
正在苦惱要不要進行ICO募資的團隊、不確定是否合規的跨國交易所、以及期待探索Blockchain和Crypto發展潛力的朋友們,本文有雷,不要錯過,一起來拆解監管套路、看看STO到底憑什麼紅吧!
第一季精彩回顧:與ICO大戰三十回,SEC勝
首先回顧SEC針對Crypto監管立場的幾次重大表態:
- 2013年7月:SEC針對利用Bitcoin從事龐氏騙局的業者提告(SEC v. Shavers),此後針對詐欺案件展開積極執法。
- 2017年6月:SEC主席Jay Clayton接受專訪表示,Bitcoin作為法幣的替代品,並非證券;但對Altcoin如Ether和Ripple則拒絕評論。
- 2017年7月:SEC引用1946年最高法院經典案例(SEC v. Howey)發表The DAO Report,認定DAO Tokens 是證券法(Securities Act of 1933)和證交法(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)所定義的證券,同時確認Howey Test所謂investment of money不以現金為限,也包括Ether。
- 2017年12月:SEC重申Crypto有無證券屬性,依個案實質認定,與是否稱為Utility Token無關。
- 2018年6月:SEC企業金融局(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)局長William Hinman發表When Howey Met Gary演說,認為證券投資性應判斷交易雙方有無重大訊息不對稱(material information asymmetries)。
- 2018年9月:SEC認定TokenLot(ICO Superstore)未註冊經紀商/承銷商(Broker-Dealer)而向散戶出售加密貨幣,構成違法;即便TokenLot聲稱已踐行嚴謹的KYC(Know Your Customer)及AML(Anti-Money Laundering)法遵程序,仍受到裁罰。
- 2018年11月:CarrierEQ(Airfox)與Paragon因未註冊ICO證券發行而分別與SEC達成和解處分;提供「幣幣交易」服務的EtherDelta也因未依法註冊交易所(Exchange)而受到民事裁罰。
隨著劇情高潮迭起,觀眾們都感受到SEC針對Crypto的監管步調正在加快、力道也不斷增強,終於到了下緊箍咒毫無懸念的階段了。William Hinman近日更公開表示,SEC將會彙整實務問題,以素人能懂的白話文來撰寫監管指南,以供各界遵循。
套路拆解:華爾街歷史重演,而且更加精彩
歷史會重演,而且一集比一集更精彩。以下我們就根據SEC官方說法與重要裁罰案件,搭配「歷史上的今天」,一起來拆解SEC監管套路。
一、關於初級市場發行
自從The DAO Report公布之後,依循同樣的論證模式,只要ICO個案落入Howey Test所述「以金錢共同投資於特定事業,而對獲利具備合理期待,且該獲利來自於第三方在創業或經營上的努力」(an investment of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with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s to be derived from the entrepreneurial or managerial efforts of others) 的投資性要件,便會被認定為投資合約(Investment Contract),無論白皮書如何強調Utility Token效用,無論投資的對價是現金、Bitcoin或Ether,都屬於證券法第2(a)(1)條和證交法第3(a)(10)條所定義的證券。
此外,從Shavers到Airfox各個案件的發展脈絡顯示,SEC 所採取的立場不外乎:(1)對詐欺犯罪嚴格執法、(2)對非詐欺ICO輔導註冊、(3)以行為時點在The DAO Report公布前後來決定裁罰輕重。
其實,早在數百年前歷史上第一張股票誕生之後,類似的監管套路就已經存在。有價證券的特色,本來就在於集中游資、分散風險,而ICO追求的也是讓發行企業把餅做大、利潤共享。按照SEC的嚴格解讀,恐怕只剩湯姆熊集點上鏈算是合規的Utility Token,絕大多數ICO都是屬於證券化(Securitization)的動作。
一旦企業資產證券化之後,市場重點就不再只是享有商品或服務,而是證券的漲跌價差(例如投資台積電的股票,是希望獲得投資收益而非買晶圓),或許可以說,此時企業本身就是商品,透過某種抽象化、碎片化的形式,成為可交易的資產。當證券持有者意識到可能沒有後手買家的時候,就會出現泡沫的終點、恐慌的起點,從而公權力有必要提早介入監管。
二、關於次級市場交易
資產證券化,勢必衍生次級市場交易的需求。為了解決場外交易資訊不對稱的問題,當年華爾街的業者,共同發起自律協議,形成行業的特許門檻,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「梧桐樹協議」(Buttonwood Agreement),也是紐約證券交易所(NYSE)的概念雛形。後來的故事,大家都耳熟能詳,Nasdaq的出現,從標榜低門檻、低管制,逐漸轉制為合規交易所,打破NYSE的壟斷。
畫面回到現在,SEC啟動一連串緊箍咒的對象,除了ICO業者,從事交易所業務的平台,自是不能倖免。前面提到EtherDelta違規裁罰的案件,即便創辦人Zachary Coburn在2017年底已將平台出售給國外買家,SEC仍然針對The DAO Report公布之後、平台出售之前的違法交易予以處罰。
此外,我們從TokenLot漂白失敗的經歷可以了解,經紀商或承銷商在監管單位眼中,也是肩負資訊揭露義務的重要守門員。標榜「幣幣交易」低門檻、低管制的交易平台,要不重現Nasdaq正規化之後的異軍突起,要不就可能步入EtherDelta的後塵了。
第二季預告搶先看:STO探索生命出口,內心戲多
對業者來說,經過本文的劇透,我們其實可以未看先猜SEC白話監管指南將如何成為未來主流市場遵循的方向。但如果這麼快就下定論說:「這是華爾街的勝利,什麼去中心化、什麼共識信任,到頭來終究是一場富人的遊戲」,結局也未免太過無趣。STO趁勢崛起,就是為了「Hack everything」,不只要做到合法、還要好用,從此改變華爾街的歷史。
一、關於合法
ICO最初的萌芽,是在Utility Token和Security Token定義未明之前,冒險遊走「非特許」與「特許」中間的灰色地帶。如今撇開定義之爭SEC勢必將因應Crypto發行、交易與相關期貨及衍生性商品的多層次需求,仿照傳統金融市場規範,調和出大小分流的監管路線。
近期許多國會議員紛紛提出呼籲,包括民主黨的Darren Soto與共和黨的Ted Budd共同宣布兩項最新法案Virtual Currency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18與U.S. Virtual Currency Market and Regulatory Competitiveness Act of 2018,即責成SEC等主管機關針對如何避免價格操控、保護消費大眾、協調聯邦與州政府權限相關層面提出規劃,同時強調在各國監管角力日益激烈的態勢中,尤應兼顧市場發展並鼓勵創新,把監管當作一門生意。
至少以目前風向來看,STO可能從公開發行(Public Sale)低調收斂為私募 (Private Sale),從割韭菜的亂象回歸專業投資領域,遵照SEC自1982年沿用至今的Regulation D,在符合私募人數上限、合格投資人(Accredited Investor)與合格機構投資人(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)條件、以及發行方式與資訊揭露等前提下,豁免證券註冊的要求,便能順勢以相對容易的方式切入主流市場,減少詐欺風險、強化投資信心,以尋求生存空間。
除了Regulation D豁免註冊的制度以外,Rule 144針對次級市場流動性的需求,也提供了安全港規範。在符合持有期間、交易數量、資訊揭露等要件下,私募證券持有人,包括Security Token持有人,可以自由進行轉讓,本身不會被認定是未經註冊的違法承銷商。至於交易所,如果符合SEC頒佈的Regulation ATS註冊為經紀商 / 承銷商,並遵守事前、事後的申報與法遵,也能豁免依證交法註冊為交易所的嚴格要求。
著名的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併購Venovate Marketplace,主要就是為了取得 ATS(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)特許執照;據聞tZero也是藉由母公司Overstock的ATS執照來經營交易所業務。只是SEC近期再度修正Regulation ATS,強化資訊揭露與監管程序,預計於2019年2月生效,後續發展以及對既有業者的影響,都有待關注。
二、關於好用
STO不是為了監管存在,而是為了市場存在;不是為了服膺主流,而是為了成為主流。事實上,針對Security Token而生的EIP提案,目前在開發者社群已是大鳴大放,不只解決法遵的問題,相較於傳統證券,其實更具備技術與應用的差異化優勢,有機會成為金融科技(FinTech)與監理科技(RegTech)同時實現的最佳示範場域。
以提出ST-20協定的Polymath平台為例,便是藉由GeneralTransferManager的白名單機制,以系統化、自動化方式,預先確認買賣雙方的帳戶均為可交易帳戶,交易才可能進行,相較於傳統證券私募在KYC/AML合規程序的複雜性,效率可望大幅提昇。而ERC-1404設法讓閉鎖期間限制轉讓的條件可以被程式執行,加上可讀取訊息的功能,標榜交易互動性與透明度。近期社群討論最熱的ERC-1400(及ERC-1410、ERC-1594、ERC-1643、ERC-1644等最新關聯標準)則試圖透過智能合約設計,定義不同批次(Tranche/Partition)的代幣可交易性(Fungibility)優先順序,從而使傳統證券的各種特別股特性與細部操作,在加密貨幣的世界成為可能。
STO的運作有多便利,其應用就會有多普及。現階段鏈上、鏈下關聯場景的調和與折衝,仍然需要在試錯中摸索前進,包括讓新創團隊與投資人感到困惑的代幣權益與股東權益互斥問題、還有AppWorks曾經專文討論過「當ICO 遇見Accounting」的會計謎團,未來都將因為STO獲得主流重視,而得到更為清晰的解答。尤其,Blockchain「去中心化」的基本奧義,承載著我們對於跨境法規協調的無限想像。當運算能力到位、底層技術成熟、共識也逐漸形成,不同法域(Jurisdiction)之間的交易,將因為Blockchain標準協定而有了共通的語言。到那一天,我們便能真正改寫數十年來風險投資的遊戲規則,甚至徹底翻轉數百年來文明社會對於金融體系的認識。
結語
Blockchain的共識演算,本質上就是一種政治運作,並且是在「管理眾人之事」的各種方法中,選擇了較為困難、卻可能較為長遠的去中心化道路。Blockchain整體產業發展,雖然還在生命週期的新生兒階段,ICO的熱潮與 STO的潛力,卻已經為傳統金融體系吹皺一池春水,足見其中蘊藏的市場動能。
Crypto的劃時代技術與應用,即將帶領我們建構華爾街金融2.0,只是這條華爾街,不屬於哪一個國家、哪一個城市,而是虛擬地、平等地、去中心地存在於整個社群之中。為了達到這樣的應許之地,我們必須現在開始努力。如果有Crypto監管方面的問題需要我或是AppWorks協助,歡迎來找我們討論。
資料來源:
https://www.blocktempo.com/sto-ico-regulation-trend-3
https://buzzorange.com/techorange/2018/12/13/wil-sto-replace-ico
https://www.inside.com.tw/article/14974-Blockchain-STO-trend
https://meet.bnext.com.tw/articles/view/442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