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琍瑩律師專文刊載於「TO 精選觀點」:柯 P 刀下留「車」!北 市府為了讓 oBike 乖乖停好的條例,卻讓其他共享機、汽車遭殃啦!

王琍瑩律師專文刊載於「TO 精選觀點」:柯 P 刀下留「車」!北 市府為了讓 oBike 乖乖停好的條例,卻讓其他共享機、汽車遭殃啦!

News 2017 / 09 / 13

【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】 為了解決共享單車 oBike 亂停、佔據機車停車格等亂象,台北市交通局公告了「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」草案。簡單來說,未來共享小客車、機車、自行車,在台北市都只能在共享運具服務區內停放,用以解決共享載具的「亂放」問題。

不過,本草案似乎過於急躁,像是北市府遇到了 oBike 問題後,草草擬定了一個法案要全部的「共享載具(包含機、汽車)」吃下去,AppWorks 的法務輔導長王琍瑩從法律角度發表了極具論點的精彩看法,特別與讀者分享。(責任編輯:陳君毅)

文:AppWorks 法務輔導長王琍瑩

首先,雖然我們都記得 oBike 的新聞,記者也說這個自治條例是衝著當初的停車問題來的, 但是草案定義的共享運具不只自行車 :「供不特定人以智慧型行動裝置或自動服務導覽機等設備,透過共享運具經營業開發之應用軟體租賃其所有之無人化管理運具(包含共享小客車、共享機車、共享自行車)。」 也就是說,除了 YouBike 因為沒有 app 可能不算之外,oBike、V Bikes、Zipcar,還有跟高雄市政府合作「K-ecar Sharing」的 Unicar、跟臺北市政府合作「3U 首都生活圈」的 WeMo Scooter,如果要繼續在臺北市營運,都必須適用將來這個自治條例。

我的第一個念頭,覺得好像哪裡怪怪的,跟監理沙盒朝向「legalization(合法化)」的討論很不一樣的是,這個自治條例其實是在進行一個「illegalization(非法化)」的動作。因為「許可制」的緣故, 前面提到已經合法設立營運的業者理論上會變成「就地非法」,無論到時候是否設置日出條款、緩衝期或輔導措施,這樣的規範跟我們認知法律的「可預見性」原則是有衝突的。 共享經濟相關法律,是不是應該提升至「全國」的層次來討論? 這個題目,如果用 decision tree(決策樹)來畫一畫,其實蠻多可以思考。通通不要管,當然是一種選項,相信聰明的業者自己會管、無良的業者自己會倒。 但若真要管,究竟應該由地方來管?還是中央來管?究竟是小客車、機車、自行車一起管?還是分開管?還是有的管、有的不管?這些問題的答案,每個人都不一樣,但我更好奇的是,主管機關在制定管理政策之前,是不是如同你我,眼前有這樣、那樣的願景、心中有斟酌也有堅持? 先說,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「自治條例」也是一種法律,但在法位階上,究竟是站在什麼樣的位置呢? 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,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「自治事項」或「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」,可以經由地方議會通過自治條例,來規範居民的權利義務,但前提是不能牴觸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。 如果規範的內容必須全國一致,就屬於中央立法權限;如果需要因地制宜,就屬於地方立法權限。臺灣地狹人稠,交通、能源與環保等議題,只靠單一地區推動,恐怕事倍功半, 共享運具的推動與管理,是不是需要提昇至全國性的層次加以討論,才不會有車子開過福和橋就要原地折返的窘境 ? 以加州為例,早在 2006 年通過修正的「Vehicle Code」,便是類似在公路法的位階,明確授權各城市可以在州的指導方針底下,給予分時共享租賃業者在特定街道專屬停車的權利(但並非剝奪既有合法空間停車的權利)。

幾天前,對岸交通運輸部聯合十個部會發布的「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」,也是從中央的角度提供各城市處理相關議題的原則與方向(基本也是鼓勵建立多元出行服務系統)。 臺北市政府在現行中央法規之外,針對共享運具的管理自行訂定自治條例,很容易演變成多頭馬車,為難業者,也為難自己 。 從法律的「可預見性」與「比例原則」來看本草案的問題到底出在哪? 回過頭來看看地方制度法的規定,即便由臺北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,因為共享運具管理草案設有罰則,程序上必須報行政院「准予核定」才能生效,就是為了避免中央與地方不同調。當然現實生活往往沒那麼容易採用這種二分法(也因此成就許多新聞素材),但到底誰說了算,總是有把尺。 嗯,其實是好幾把尺。